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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58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刘健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健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5805号罪犯刘健,男,1986年11月14日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5日以(2011)巢居刑初字第0007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刘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3年7月9日提出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讯问罪犯刘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刘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刘健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履行财产刑,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3月2013年5月获表扬二次、记功一次,并能积极地履行财产刑(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上述事实,有罪犯刘健的讯问笔录及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交款单据等证据证实。安徽省巢湖市司法局出具了《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认为其“夫妻感情关系较好,有固定住房.一贯表现较好,从不与人发生纠纷。因为交友不慎,迷上赌博而误入歧途”。其亲属签订了假释保证书,愿意对其予以监督,并随时向司法所报告。其所在的巢湖市栏杆集镇朱桥村民委员会认为群众对刘健本人反映较好,据其父亲反映,确有悔罪之心。巢湖市司法局栏杆集司法所同意对其适用假释。巢湖市司法局也同意对其适用假释。本院认为,罪犯刘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健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8月7日起至2014年1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嘉志审 判 员  洪 琳代理审判员  赵勋凤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葛 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