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萧民监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华联通讯器材厂与北京长信泰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长信泰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债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杭州萧山华联通讯器材厂,北京长信泰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长信泰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萧民监字第4号原审原告杭州萧山华联通讯器材厂。负责人汪秋根。委托代理人萧仙。委托代理人侯爱琴。原审被告北京长信泰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作灵。委托代理人姜洪明、施晓。原审被告北京长信泰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负责人迟明刚。委托代理人姜洪明、施晓。原审原告杭州萧山华联通讯器材厂与原审被告北京长信泰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长信泰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杭萧瓜商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判长 朱 建 良审判员 严 樱审判员 盛红梅二○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啸 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