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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2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虹、杜国纯与王拥军、王永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虹,杜国纯,王拥军,王永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293号原告李虹。原告杜国纯。被告王拥军。被告王永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虹、杜国纯与被告王拥军、王永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虹、杜国纯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虹、杜国纯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虹、杜国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虹、杜国纯承担。审判员  刘玉玲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