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二初字第0018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原告何彭龙与被告何新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彭龙,何新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187-1号原告:何彭龙,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居民,住霍邱县石店镇.被告:何新玉,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个体户,住霍邱县龙潭镇.原告何彭龙与被告何新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依据原告何彭龙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查封被告何新玉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芜湖路御景湾小区7栋二单元1307室住房一套。现该案经霍邱县(2013)霍民二初字第0018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何新玉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芜湖路御景湾小区7栋二单元1307室住房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郝祥森审 判 员 谢宝平代理审判员 梅 辉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