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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二初字第0018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原告何彭龙与被告何新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彭龙,何新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187-1号原告:何彭龙,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居民,住霍邱县石店镇.被告:何新玉,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个体户,住霍邱县龙潭镇.原告何彭龙与被告何新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依据原告何彭龙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查封被告何新玉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芜湖路御景湾小区7栋二单元1307室住房一套。现该案经霍邱县(2013)霍民二初字第0018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何新玉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芜湖路御景湾小区7栋二单元1307室住房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郝祥森审 判 员  谢宝平代理审判员  梅 辉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