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阎法执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新科与刘伟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阎法执字第0021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女,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张某某依照本院生效的(2012)阎民一初字第0002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补偿款40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未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经我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某现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2)阎民二初字第0002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或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阮建锋执行员  张 艳执行员  杨 博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俞佳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