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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844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晋×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8449号原告晋×,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原告李×,女,1969年6月24日出生。案由:离婚纠纷原告晋×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审理中,原告晋×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原告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晋×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免交纳。代理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杨国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