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844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晋×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8449号原告晋×,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原告李×,女,1969年6月24日出生。案由:离婚纠纷原告晋×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审理中,原告晋×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原告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晋×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免交纳。代理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杨国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