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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被执行人孙某乙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769号申请执行人孙某甲,女,200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孙某乙,男,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本院在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甲与被执行人孙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少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自2012年5-12月份的抚养费2800元及诉讼费160元。本院于2013年4月10日立案执行,于2013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传票,并责令限期履行义务。2013年8月7日被执行人向法院交付案款2960元,2013年8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执行案款296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少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自2012年5-12月份的抚养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宫良基审判员  姚增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风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