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邯县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原告姜兵兴与邯郸县人民政府等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兵兴,邯郸县人民政府,邯郸县黄粱梦镇人民政府,邯郸县黄粱梦镇丛东村民委员会,姜世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邯县行初字第12号原告姜兵兴。被告邯郸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潘利军,代县长。委托代理人张宝芳。第三人邯郸县黄粱梦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志国,镇长。委托代理人刘红芳。第三人邯郸县黄粱梦镇丛东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姜会良,主任。委托代理人姜世金。第三人姜世苍,又名姜五团,农民。委托代理人辛毅、叶志蕊。上述当事人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原告姜兵兴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兵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姜兵兴减半负担。审 判 长  李晓敏人民陪审员  冯彩霞人民陪审员  赵 鑫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