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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翠屏民初字第19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董西英诉被告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街道田坝村大溪口农业经济开发联合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西英,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街道田坝村大溪口农业经济开发联合社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民初字第1947号原告董西英,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法定代理人刘兴芳,女,四川省省宜宾市翠屏区人。系原告养母。委托代理人吴素珍,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街道田坝村大溪口农业经济开发联合社。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街道田坝村。负责人黄学龙,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西英诉被告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街道田坝村大溪口农业经济开发联合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董西英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西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西英负担。审判员  杨冰涛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