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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民终字第17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江干区闸弄口街道三里亭经济联合社与杜德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德勇,杭州江干区闸弄口街道三里亭经济联合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民终字第17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杜德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江干区闸弄口街道三里亭经济联合社。法定代表人:许水高。委托代理人:熊辉伦。委托代理人:沈莹。上诉人杜德勇为与被上诉人杭州江干区闸弄口街道三里亭经济联合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2)杭江笕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德勇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杜德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德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616元,减半收取7808元,由上诉人杜德勇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磊审 判 员  张一文代理审判员  睢晓鹏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黄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