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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孙永峰与金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峰,金光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393号原告:孙永峰。被告:金光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峰与被告金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永峰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永峰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永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95元,减半收取2195元,由原告孙永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晨播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周耀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