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孙永峰与金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峰,金光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393号原告:孙永峰。被告:金光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峰与被告金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永峰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永峰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永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95元,减半收取2195元,由原告孙永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晨播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周耀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