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商初字第128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行与任保礼、张金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行,任保礼,张金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商初字第1280-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西路142号。负责人石敬民,行长。被告任保礼,男,个体工商户,住聊城市开发区。被告张金焕,女,住址同上。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行与被告任保礼、张金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任保礼、张金焕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原告所有的鲁P×××××号大众捷达牌小型轿车及原告交纳的10000元保证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任保礼、张金焕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胡 敏审判员 李 莉审判员 付桂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金晓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