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商初字第25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宣飞与张绍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飞,张绍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2527号原告:宣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姚建信、徐海娣。被告:张绍永。本院在审理原告宣飞与被告张绍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宣飞自愿撤回起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依法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宣飞负担。审判员 周迪光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楼 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