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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山民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山民初字第621号原告任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谢廷洪,四川法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张润森,四川同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伟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黄自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