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花民二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邹五保与马鞍山正一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五保,马鞍山正一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二初字第00179号原告:邹五保,男。委托代理人:林志清,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正一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应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洁芳,该公司会计。委托代理人:周正东,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五保与被告马鞍山正一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五保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五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邹五保负担。审判员 许林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