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沁执字第25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夏志雄与郎红强、宁婷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志雄,郎红强,宁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沁执字第254-1号申请执行人夏志雄,男1957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郎红强,男,1979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宁婷婷,女,1985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夏志雄诉郎红强、宁婷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2年4月23日,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沁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郎红强、宁婷婷应偿还原告20000及利息;二、驳回原告夏志雄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6元由被告郎红强、宁婷婷负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2012年6月27日,夏志雄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郎红强、宁婷婷的银行存款,未查到其有银行存款。调查其房产未有房产登记,其也未有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本案的执行标的为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均未履行。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判决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立案庭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沁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文公审判员 李中富审判员 赵 莉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原玉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