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法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李国、毛桂花、李秀荣、李娜、李晗、李岳桐申请陈建坤、宋春龙、肖建民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毛桂花、李秀荣、李娜、李晗、李岳桐,陈建坤、宋春龙、肖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法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李国、毛桂花、李秀荣、李娜、李晗、李岳桐被申请执行人:陈建坤、宋春龙、肖建民本院在执行李国、毛桂花、李秀荣、李娜、李晗、李岳桐申请执行陈建坤、宋春龙、肖建民生命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高民初字第9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广虎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贾永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