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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法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李国、毛桂花、李秀荣、李娜、李晗、李岳桐申请陈建坤、宋春龙、肖建民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毛桂花、李秀荣、李娜、李晗、李岳桐,陈建坤、宋春龙、肖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法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李国、毛桂花、李秀荣、李娜、李晗、李岳桐被申请执行人:陈建坤、宋春龙、肖建民本院在执行李国、毛桂花、李秀荣、李娜、李晗、李岳桐申请执行陈建坤、宋春龙、肖建民生命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高民初字第9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广虎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贾永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