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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27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王庆玉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唐山丰润支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唐山丰润支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702号原告王庆玉,居民。委托代理人高儒深,河北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唐山丰润支行,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新城道32号。负责人王开宏,行长。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50号军创国家大厦17层。负责人刘永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玉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唐山丰润支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庆玉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唐山丰润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春青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利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