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洛南刑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陈某甲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洛南刑初字第00106号公诉机关洛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5月31日因涉嫌犯失火罪经洛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刑诉(2013)第0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失火罪,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学民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4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其责任田采挖黄芪过程中,因焚烧黄芪秸秆而引燃地边林坡,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本次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91.2亩,折合6.08公顷,经济损失共计52017.32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拨打119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陈某乙、陈某丙、景村镇某某村一组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陈某乙、陈某丙、洛南县景村镇某某村一组对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要求对被告人陈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捕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信等书证;洛南县林业调查设计队森林火灾技术鉴定报告;洛南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何某某、陈某丙等人证言;被害人陈某乙、陈某丙等人陈述;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其责任田中焚烧黄芪秸秆过程中,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引发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但由于其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从而导致森林火灾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但根据其过火有林面积及造成的后果,对被告人陈某甲所犯的失火罪可认定为情节较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失火罪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甲拨打119报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应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可对被告人陈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轲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薛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