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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蒲刑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蒲刑初字第00067号公诉机关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蒲城县人,村民。2002年12月5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蒲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3年2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3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蒲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蒲检刑诉宇(2013)第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井蒲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23日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进入邻居党某某的房内,将党某某电脑抽屉女式挎包内的19700元现金盗走,破案后,赃款已追回返还失主。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扣押、返还物品清单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请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表示认罪服法,请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同被害人党某某租住在蒲城县东风路东段三一挖掘机三楼,关系要好。2013年2月23日7时,党某某给刘某某打电话让刘某某和她一起去送孩子上学,刘某某的孩子不在,就过去和党某某闲谈了几句。党某某去送孩子上学,刘某某回了自己房间。党某某到楼下发现忘了东西,就让孩子上楼去取,刘某某听到动静,过去看,孩子已下楼,刘某某推了一下党某某的房门,门没锁,刘某某就进了党某某的房间,打开电脑玩游戏,顺手拉开电脑抽屉,发现抽屉包内有现金,刘某某顿时盗窃之念,将保内19700元现金盗走,藏于自己房间。当日11时许,党某某的朋友来借钱,发现现金被盗,遂报案。案发后,2013年2月23日至25日,公安机关询问了被害入党某某,勘查了现场。2013年2月26日,公安机关询问刘某某时,刘向公安机关交代了盗窃经过,并退赔了全部赃款。2013年3月5日,党某某向公安机关出具谅解书,对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刘某某予以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党某某陈述,2013年2月23日7时许,她叫刘某某和她一起去送娃上学,刘某某过来,说娃不在,闲聊了几句,刘某某就回隔壁房间去了。随后她送儿子去上学,下楼后又让儿子上楼取过东西,娃取完东西后下来的比较急,没有锁。过了半个小时她就回来了,到8点她邻家刘某某来她房间做饭,后刘的丈夫也来了,他们就坐在沙发上聊天。11时10分左右刘某某夫妇才离开。到11时25分的时候,她一朋友来借钱,她拉开抽屉准备给朋友取钱,发现抽屉内的两万两千余元不见了,她就报警了。发现钱不见之后她还联系过刘某某,但刘一直不接她电话,过了二十多分钟,刘回电话过来,问她有啥事,还说伢在县西边,回来要不要给她带什么东西,后就将电话挂了。刘某某回来后就直接问她是不是钱丢了,她问刘听谁说的,刘说是听伢丈夫说的。但她并没有人给刘的丈夫说丢钱的事。丢钱只有她的两个朋友知道。后来她回去核实了下,发现被盗现金接近两万元,丈夫还从抽屉里拿了两千五百元,事后才知道。2、证人白某某(被告人刘某某的丈夫)证明,案发当日,他从乡里送完娃,回来就和他媳妇刘某某在隔壁党某某的房子做饭,说闲话,大概11点多他们离开党某某房子,离开后他在房间上网,刘某某去了她姐那。他正上网,听见外面乱乱的,就从窗户往外看,看到楼下有一辆警车。到楼下后听见人说他邻居党某某家被盗了,当时他急着走,就没有在意,之后就不知道了。3、证人李某某(系被害人党某某的丈夫)证明,他从家里电脑桌的把屉中取过2500元,当时他媳妇不知道,直到第二天他家被盗后,党某某问他,他才告诉了党某某。4、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盗赃款19700元已追回发还被害人。5、被告人刘某某对现场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位置及状况。6、2013年4月12日蒲城县迎宾路派出所证明一份,证明2013年3月4日从被告人刘某某银行卡取款19900元。当日将19700元返还给被害人党某某,3月8日将200元退还被告人刘某某。7、2013年3月5日被害人党某某的谅解书一份,证明其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8、蒲城县人民法院(2002)蒲刑初宇第3273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刘某某2002年因犯敲诈勒索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9、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013年2月23日7时,党某某给她打电话让一起送娃上学,娃在乡里她妈那,她就叫她丈夫去送了。她过去到党某某房间,党某某在给娃收拾,收拾完后,党某某去送娃,她就回房间了。后听见党某某的儿子上来取东西,过了会,她出去看,将党某某房子门一推,门就开了,房子没人,他儿子下楼时忘了锁门。她进了房间,准备玩电脑,顺手拉开电脑桌的抽屉,发现有钱,就把钱偷了。偷了后回她房间收拾了一下,就把钱存到银行去了。她存完钱后党某某还给她打过电话,她没听见,之后给党某某回过去,问有啥事,党某某问她在哪,她说在县西边,问党某某要不要带什么东西,党某某说不用,她就挂了电话。之后想把钱还回去,因党某某报了案,心里害怕,就没敢还。当警察问她的时候,她主动交代了盗窃经过,并将赃款全部退还。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法应予确认。被告人刘某某虽有前科,鉴于其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已退赔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晗露审 判 员  张清善代理审判员  张 维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