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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终字第09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钟传娣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朱成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钟传娣,朱成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镇民终字第09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北路168号。负责人顾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维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传娣,女,汉族,1971年11月11日生,户籍所在地丹阳市,现住无锡市滨湖区。原审被告朱成柏,男,汉族,1978年6月23日生,住江阴市。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江阴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3)丹民初字第0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8日10时10分许,朱成柏驾驶苏B×××××号小型轿车停在水关路台阳小区对面非机动车道内开车门时,与钟传娣驾驶的沿水关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正常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钟传娣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丹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朱成柏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钟传娣不承担事故责任。另外,朱成柏驾驶苏B×××××号小型轿车在太平洋保险江阴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嗣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钟传娣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8969元(太平洋保险江阴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诉讼费用。另查明,朱成柏驾驶苏B×××××号小型轿车系张建军所有,事故发生时,朱成柏系借张建军的车辆驾驶。苏B×××××号小型轿车在太平洋保险江阴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朱成柏为钟传娣垫付了医药费136.2元。以上事实,有钟传娣提供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单、驾驶证、行驶证、医疗费发票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所证实。原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朱成柏驾驶苏B×××××号小型轿车与钟传娣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钟传娣受伤的交通事故的事实存在,证据确凿,该事故经丹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朱成柏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钟传娣不承担事故责任。钟传娣要求赔偿因该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相关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由于朱成柏驾驶的车辆在太平洋保险江阴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太平洋保险江阴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朱成柏承担。根据钟传娣提供的门诊病历,可以认定其牙齿受伤与本案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且无锡瑞丽整形美容医院系正规的医疗机构,钟传娣提供了修补牙齿的医药费发票及费用明细,太平洋保险江阴公司辩称钟传娣修补牙齿的费用已经超出一般医学治疗的范围,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对太平洋保险江阴公司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对钟传娣的损失确定如下:医药费12286.2元,营养费150元,误工费1584元,停车费、拖车费、修理费515元,交通费酌情确认500元。上述损失共计14735.2元,由太平洋保险江阴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钟传娣各项损失12294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2441.2元(包括停车费5元)由朱成柏承担,扣除其垫付的医药费136.2元,朱成柏还需赔偿钟传娣2305元。据此判决: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钟传娣各项损失12294元。二、朱成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钟传娣各项损失2305元。三、驳回钟传娣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上诉人太平洋保险江阴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治疗牙齿的费用属于过度医疗,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钟传娣未作书面答辩。审理中认为原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审被告朱成柏未参加本案的二审诉讼活动。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本院认为:本次事故致钟传娣三颗切牙损伤,临床行该三齿全冠修复,花费医疗费12000余元,该费用与目前全冠修复的通常价格基本相符。上诉人认为属于过度医疗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守斌代理审判员  眭咏梅代理审判员  符合群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蔡文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