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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上溪商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翁卫与龚向东、楼小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卫,龚向东,楼小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上溪商初字第444号原告翁卫。被告龚向东。被告楼小青。原告翁卫诉被告龚向东、楼小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翁卫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元,由原告翁卫负担。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周俊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