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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民初字第38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但富权与谢永德、谢永秀、谢永才、周继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但富权,谢永德,谢永秀,谢永才,周继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3883号原告但富权。委托代理人付敬德,重庆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永德。被告谢永秀。被告谢永才。被告周继兰。本院在审理原告但富权诉被告谢永德、谢永秀、谢永才、周继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但富权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但富权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但富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但富权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建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赵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