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牛民初字第38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但富权与谢永德、谢永秀、谢永才、周继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但富权,谢永德,谢永秀,谢永才,周继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3883号原告但富权。委托代理人付敬德,重庆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永德。被告谢永秀。被告谢永才。被告周继兰。本院在审理原告但富权诉被告谢永德、谢永秀、谢永才、周继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但富权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但富权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但富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但富权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建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赵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