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执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薛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佛执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薛某某,男,生于1980年8月8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女,生于1985年3月28日,汉族,农民。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的(2013)佛民初字第000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某某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薛某某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案件款5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在执行通知书确定履行期限内已履行案件款50000元,该申请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清楚。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佛民初字第00048号民事调解书中执行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海审 判 员 杜 辉人民陪审员 李华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程 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