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执字第058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吕锐犯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5831号罪犯吕锐,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坝镇监区服刑。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7日作出(2010)裕刑初字第0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案经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0)六刑终字第00163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其定罪量刑部分。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吕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7月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吕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11月至2013年5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吕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累硕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3月20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嘉志审 判 员 洪 琳代理审判员 赵勋凤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葛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