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龙劳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胡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胡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龙劳初字第207号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被告:胡某。委托代理人:高某,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杜某、被告委托代理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2年6月1日将公司业务承包给深圳市庞势科技有限公司,并由深圳市庞势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由于经营不善,2013年3月9日与深圳市庞势科技有限公司解除合同。原告在2013年3月9日重新运营后,被告便提出辞职,并申请了劳动仲裁。所以被告从2012年6月8日入职以来一直是在深圳市庞势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后因原告对资料管理不善,将被告2013年1月至2月的社保挂靠在原告公司。被告自2012年6月8日入职后,与其实际存在劳动关系的是深圳市庞势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挂靠社保不是判断劳动关系所在的根本依据。诉讼请求:判令原告不需向被告支付双倍工资20885元。被告辩称:被告从面试邀请、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社保的购买都是在原告处,均能证明胡某是原告公司的员工。原告所称其将公司承包给深圳市庞势科技有限公司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合法的,原告与“庞势”之间是否有承包关系,被告作为劳动者是无法知道的,如果是原告委托“庞势”进行管理,被告也还是原告公司的员工。被告对仲裁结果没有提起诉讼,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58条的规定,诉讼阶段,劳动者胜诉的,律师费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2年6月8日起在原告公司处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11日,被告离职。根据被告的社保记录显示,在2013年1月和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是在原告公司办理。被告离职后,于2013年4月9日向深圳市龙某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告向其支付2012年6月8日至2013年3月11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0885元。深圳市龙某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被告的申请后,作出了深华劳某(民治)案(2013)8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2012年6月8日至2013年3月1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0885元。原告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仲裁裁决书、工资条、社保记录等证据和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对被告入职、离职时间均无异议,对该部分事实本院应予确认。被告入职以来的工作地点均在原告公司处,工作期间的2013年1月和2月的社会保险也在原告公司办理,该事实能够初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否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原告主张原告与“深圳市庞势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承包关系,该承包关系与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不存在关联,原告公司与其他公司的合同关系不能作为认定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另关于原告主张为被告办理社会保险是原告公司方过失造成,而该主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在原告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就社会保险存在挂靠情形的情况下,应当根据社会保险记录的内容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此,原告提出的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于原告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应当向被告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关于被告的工资数额,作为用人单位的原告应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不能证明被告的工资数额的,则本院对被告在劳动仲裁时主张的工资数额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胡某支付2012年6月8日至2013年3月1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08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晖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玥(兼)书记员 朱 全 全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