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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东执民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谢余龙、伍雪晴与於金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余龙,伍雪晴,於金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东执民字第850号申请执行人:谢余龙。申请执行人:伍雪晴。上述两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徐勤,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於金忠,现服刑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余龙、伍雪晴与被执行人於金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15万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850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毛忆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