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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桦民一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高树民,李翠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树民,李翠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桦民一初字第411号原告:高树民,男,住桦甸市。委托代理人:陈长虹,桦甸市司法局红石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翠杰,女,住桦甸市。委托代理人:杨忠发,桦甸市司法局红石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树民与被告李翠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树民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树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高树民负担25.00元,其余费用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李海波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巩建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