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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武柳商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梅天伟与朱春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天伟,朱春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武柳商初字第83号原告:梅天伟。被告:朱春荣。原告梅天伟为与被告朱春荣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胜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梅天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春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梅天伟起诉称:原告系武义县金排轿车租赁行业主,从事轿车租赁业务。2011年11月30日14点58分,被告在原告处承租了一辆车号为浙G×××××号黑色本田雅阁小轿车,并当场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第二条约定:租赁期限自2011年11月30日14时58分开始,租金为人民币300元/天,以归还时间为准计算租金。在被告承租期间,被告因其自身债务纠纷,租赁车辆在庆元县被别人扣留,车辆随车定位被拆除。至2012年3月7日20时,经庆元县城关派出所介入原告才拿回车辆。双方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第十条约定:非甲方原因导致租赁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罚没的责任和相关损失及所赔偿均由乙方承担。至此根据合同约定以归还时间为准计算被告共应支付原告租金计98天*300元=29400元,重新安装随车定位1980元,过路费200元,以上共计31580元。承租期内被告分次已支付4780元,被告还应支付原告268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无果。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汽车租赁租金及相关费用计26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梅天伟为支持其上述主张,在庭审中出示了其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及被告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租赁车辆的事实;3、定位入用登记表及定位安装发票,证明相关的费用的事实;4、过路费收据,证明原告到庆元(高速到龙泉)拿车的费用;5、租车明细账,证明双方来往账目的事实。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朱春荣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综上,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本院认定的本案事实如下:原告系武义县金排轿车租赁行业主(个体工商户),从事轿车租赁业务。2011年11月30日14点许,原、被告签订一份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浙G×××××号黑色本田雅阁小轿车租赁给被告,租金每天300元,还车时结清租车费用;合同第十条约定:非甲方原因导致租赁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罚没的责任和相关损失及所赔偿均由乙方承担。在被告承租期间,被告因其自身债务纠纷,租赁车辆在庆元县被他人扣留,车辆随车定位被拆除。至2012年3月7日20时,经相关部门介入原告才拿回车辆,为取回车辆支出过路费200元。之后,原告重新安装了随车定位系统,花费1980元,另:被告在租车时支付了500元,以前被告租车尚余原告处280元,2011年12月16日、2012年1月20日被告各支付租金2000元,共4000元,以上被告共支付了478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轿车租赁事实清楚,被告理应按约履行义务,否则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原告租金,并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被告朱春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春荣应支付原告梅天伟租金29400元、赔偿原告重新安装随车汽车定位损失1980元、过路费200元,合计3158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4780元,余款26800元,被告朱春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被告朱春荣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70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帐号:19699901040008737,开户行:农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陈 胜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李敏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