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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54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宁波人和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浚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人和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浚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540-5号原告:宁波人和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四塘江路5号。法定代表人:励国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岑玲,宁波人和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浚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申港镇镇澄路1011号。法定代表人:徐文燕,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人和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浚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原告与案外人浙江人和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54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登记在案外人浙江人和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慈溪市新浦镇四塘江路5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慈房权证2009字第××号)。2013年8月7日,原告以被告浚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54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同日,案外人浙江人和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登记在其名下、提供担保的座落于慈溪市新浦镇四塘江路5号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案外人浙江人和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浙江人和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慈溪市新浦镇四塘江路5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慈房权证2009字第××号)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叶海慧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邵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