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都执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罗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全贵,罗启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都执字第559号申请执行人刘全贵。被执行人罗启贤。申请执行人刘全贵与被执行人罗启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新都民初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罗启贤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全贵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给付执行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新都民初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执行员 黄 勇执行员 谭明松执行员 陈益民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钟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