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吴康民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康民初字第412号原告:张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550元,合计7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崔颂文审 判 员 冯群安人民陪审员 钟宝清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智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