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初字第20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民初字第2098号原告陈某甲,唐山市工商局干部。被告刘某,唐山城市排水公司干部。原告陈某甲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2年12月19日婚生一子陈某乙。由于我们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生活习惯不同,夫妻感情长期不和且无法交流,感情早已破裂。由于被告单位距离市区较远,无法照顾孩子,为此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刘某辩称,我们感情没有破裂,在生活中有矛盾也是避免不了的。离婚对孩子成长不利,我不想让孩子受到伤害,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刘某系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2002年12月19日婚生一子陈某乙。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3年6月20日,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均应予以珍惜。原被告在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应多做自我批评,如果双方互相关心、互相理解,并及时交流沟通,应有和好可能。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春雷代理审判员 刘立峰代理审判员 李郝伟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冯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