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执字第0581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尹春付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春付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5816号罪犯尹春付,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新沂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坝镇监区服刑。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1日作出(2008)利刑初字第3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春付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尹春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7月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尹春付在服刑期间曾因违规行为受到警告处分,后经教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力所能及的生产任务,2010年1月至2012年9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处罚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尹春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春付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4月23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嘉志审 判 员 洪 琳代理审判员 赵勋凤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