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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法执字第265一l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孙某英与张某甲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英,张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法执字第265一l号申请执行人孙某英,女.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被执行人张某甲,男,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孙某英申请执行张某甲离婚一案,本院子2013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张某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张某甲于2013年6月12目前按照判决书规定的事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甲至今未能履行,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多次协商无果,而被执行人张某甲私自将执行标的物豫pjK601长城牌轿车转移过户到儿子张某某名下,过户后的车号为豫PME7**,现申请人孙某英坚持要求按照判决书规定事项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某甲私自将该车转移过户到儿子张某某名下,实属转移执行标的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原张某甲名下豫PJK6**)现张某某名下豫PME7**长城轿车一辆,该车扣押后交付由请人孙某英。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安峰执行员  程敬梅执行员  张修林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景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