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蒙某里、蒙某德、农某清与被执行人赵某龙、南宁市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某里,蒙某德,农某清,赵某龙,南宁市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蒙某里,男,1975年6月23日出生,壮族,教师,住天等县恒丰地产状元府。申请执行人蒙某德,男,1985年5月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天等县都康乡龙布村。申请执行人农某清,女,1950年11月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天等县都康乡龙布村。被执行人赵某龙,男,1983年6月3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天等县进远乡进远村。被执行人南宁市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大沙田银海大道。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蒙某里、蒙某德、农某清与被执行人赵某龙、南宁市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等县人民法院(2011)天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农绍成代理审判员 许大虎代理审判员 农祖界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赵维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