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柘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翟某甲要求宣告付某失踪案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柘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翟某甲,男,住河南省柘城县。申请人翟某甲要求宣告付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付某因患病于2010年12月份离家出走两年多现无音信,申请人翟某甲要求宣告付某失踪。经查,付某,女,住河南省柘城县与申请人翟某甲系母子关系。付某因患病于2010年12月份离家出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付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付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翟某甲要求宣告付某失踪,付某于2010年12月份离家出走已有两年多至今未归,并且有村委会证明及辖区派出所证明,本院发出了寻找公告,付某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付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宋红伟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自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