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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商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广饶县稻庄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与被告贾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饶县稻庄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贾国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商初字第445号原告广饶县稻庄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中心街22号。法定代表人:王信东,该服务中心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吴宝玉,山东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雁,山东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饶县稻庄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诉被告贾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饶县稻庄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已履行付款义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饶县稻庄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兴泉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朱耕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