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内后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后民初字第141号原告樊某某,女,1971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吕某某,男,1970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苏化龙,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某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改英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吕柯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