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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18)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贺林,魏秀芝,朱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段贺林,男,1956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丰润区银城铺乡东马庄村。申请执行人魏秀芝,女,195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丰润区4小区***楼2门***室。被执行人朱胜利,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遵化市新店子镇康各庄村。段贺林、魏秀芝与朱胜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9日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4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姚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