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榆民初字第041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小额公司与被告杜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小额公司,杜某某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初字第04122号原告某某小额公司,住所地某某市某某区烟草大楼。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杜某某,男,生于1980年12月13日,汉族,某某市某某区人,现住某某市某某区荟景新园*号楼******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小额公司与被告杜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某小额公司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小额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小额公司撤回对被告杜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800元,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26400元退还原告某某小额公司。(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葛美云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曹彦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