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民初字第041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小额公司与被告杜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小额公司,杜某某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初字第04122号原告某某小额公司,住所地某某市某某区烟草大楼。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杜某某,男,生于1980年12月13日,汉族,某某市某某区人,现住某某市某某区荟景新园*号楼******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小额公司与被告杜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某小额公司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小额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小额公司撤回对被告杜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800元,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26400元退还原告某某小额公司。(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葛美云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曹彦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