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枣民二初字第39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5-24

案件名称

河北宏润玻璃钢有限公司与安国市跃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宏润玻璃钢有限公司,安国市跃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二初字第399-2号原告:河北宏润玻璃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振勇,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国市跃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宏润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国市跃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河北宏润玻璃钢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宏润玻璃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52元,财产保全费1471元共计352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世和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韩新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