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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民一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诉被告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一初字第251号原告赵某。被告燕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187.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庞小霞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胡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