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新催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绍兴亿尔达控股有限公司、叶宏灿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绍兴亿尔达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新催字第8号申请人:绍兴亿尔达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宏灿。申请人绍兴亿尔达控股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6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票号为31300051/25247017,出票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3年2月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8月5日,出票行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出票人为绍兴市新峰电控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新昌县七星街道诚信喷塑厂,背书人为绍兴亿尔达控股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绍兴亿尔达控股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4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500元,由申请人绍兴亿尔达控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石伯灿审判员  梁永青审判员  杨伟东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蔡 笑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公告(2013)绍新催字第8号本院于2013年6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绍兴亿尔达控股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号为31300051/25247017,出票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3年2月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8月5日,出票行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出票人为绍兴市新峰电控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新昌县七星街道诚信喷塑厂,背书人为绍兴亿尔达控股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3年8月7日作出(2013)绍新催字第8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绍兴亿尔达控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一三年八月七日(请张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