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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龙民申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金少军与曾瑞英、陈文香等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金少军,曾瑞英,陈文香,何建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民申字第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金少军,再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君军。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曾瑞英,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陈文香,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何建波,三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洪峰。再审申请人金少军因与被申请人曾瑞英、陈文香、何建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龙游县人民法院(2012)衢龙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金少军与被申请人曾瑞英、陈文香、何建波于2013年8月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日再审申请人金少军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金少军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金少军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胡金伟审判员  傅建军审判员  章国良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赖之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