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陆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俞某与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余陆民初字第109号原告:俞某。委托代理人:周尧铨。被告:章某。原告俞某与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起诉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对本案先行调解。因调解未果,本院于2013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严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当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尧铨,被告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俞某起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及婚后,被告以做生意和加工塑料等为由陆续向原告借钱,分别为2010年10月借40000元、2010年12月借30000元、2012年6月12日借90000元、2012年8月14日借20000元、2012年9月25日借40000元、2012年10月借100000元。2012年11月,被告偷走了原告的身份证后,以50000元的价格把原告婚前购买的汽车典当,后由原告的哥哥以52000元的价格赎回。2011年4、5月份,被告家通过原告向原告父母借款200000元做塑料加工生意,至今仍有120000元货款未收回,其中20000元由被告私下收回,却对原告谎称没有收回货款。同年底,被告瞒着原告以支付工人工资为由又从原告父母处骗取25000元。其实,被告在这两年里,拿着这些钱进行赌博,原告一直被蒙在鼓里。婚后,被告经常半夜回家,且被告从2011年年初开始一直处于失业状态,也不去找工作,没有任何收入来源。原告曾于2011年10月怀孕,但被告对此漠不关心,由此产生口角,导致原告流产。2012年5月以后,被告竟有两个月不回家。2013年7月18日,被告为了拿回户口本等东西,竟对原告父母进行恐吓。现原、被告已分居生活。原告认为,被告对家庭无责任感,瞒着原告借钱进行赌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结束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1本。被告章某答辩称: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本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故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偶有矛盾。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互敬互爱、和睦相处。本案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且原告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双方之间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夫妻是能够和睦相处的。为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俞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俞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的,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严 波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朱黎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