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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27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晋晨与被告沈阳老边美食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晋晨,沈阳老边美食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2738号原告:张晋晨,男,汉族,住址:沈阳铁西区。委托代理人:刘焕尧,系沈阳市大东区爱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阳老边美食城,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北顺城路***号。法定代表人:韩明启。委托代理人:李艳华,女,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于秀萍,女,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原告张晋晨与被告沈阳老边美食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9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田志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晋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晋晨负担。审判员  田志宏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蔡鲁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