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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南法执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26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官丽珊,深圳市南山区香巢面包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执字第1278号申请执行人官丽珊,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来县。被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香巢面包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米兰公寓***号。投资人庄少敏。申请执行人官丽珊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香巢面包店仲裁纠纷一案,深南劳人仲案(2012)第306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深圳市工商、银行、证券、房地产、车管等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香巢面包店及其投资人庄少敏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香巢面包店及其投资人庄少敏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香巢面包店及其投资人庄少敏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羊大雄代理审判员  叶 冰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孙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