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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仪民初字第201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蒋国林等与安建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国林,肖术碧,陈光明,安建康,张杰心,四川南充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仪陇分公司,肖应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陇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初字第2016号原告:蒋国林,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身份证号码:X。原告:肖术碧,女,X年X月X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X。身份证号码:X。原告:陈光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X。身份证号码:X。三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何小波(特别授权)、李华容,四川金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建康,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X。身份证号码:X。被告:张杰心,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X。身份证号码:X。被告:四川南充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仪陇分公司。住仪陇县新政镇永丰路。法定代表人:林劲松职务:经理。上述三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绍华,仪陇县德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应松,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X。身份证号码:X。委托代理人:曹祥,仪陇县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陇支公司。住仪陇县金城镇西环路31号。负责人:蒲利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斌,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X。身份证号码:X。系被告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国林、肖术碧、陈光明诉被告安建康、张杰心、四川南充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仪陇分公司、肖应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陇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国林、肖术碧、陈光明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国林、肖术碧、陈光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元,由原告蒋国林、肖术碧、陈光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友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廖仔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