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文葛商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文登市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文登市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文葛商初字第43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文登市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吉庆,村委会主任。王某某与文登市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传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文登市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1994年12月30日被告文登市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所办刘上口工业公司从原告处购买石料,价值3886.52元。后该公司被撤销,债权债务均由被告负担。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支付1000元,余款2886.52元至今未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该款。被告文登市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1994年12月30日被告文登市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设立的文登市刘上口工业公司购买原告王某某石料,价款3886.52元。1994年该工业公司终止,债权债务由被告负担。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支付1000元,余款2886.52元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欠条等证据在案为凭。本院认为,被告文登市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设立的文登市刘上口工业公司欠付原告石料款应予支付,该公司已终止,其债权债务由被告负担,其欠付原告石料款应由被告支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文登市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石料款2886.5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文登市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传佳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涛 微信公众号“”